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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倫理委員會

本會簡介

設置要點
一、任務:
  • 制定本院人體研究倫理政策及審核等規章制度。
  • 審查本會人體研究計畫,並依據倫理與法律原則決議「通過」、「修正後通過」、「修正後提下次會議」或「不通過」。
  • 審查本會核准之人體研究計畫,並依據倫理與法律原則決議「暫停」或「終止」。
  • 監督及管理本會人體研究計畫(包括知情同意過程及執行)。
  • 審查與保護研究參與者權益事項。
  • 審查及處理與研究相關之利益衝突事項。
  • 其他有關研究倫理事項。
二、組織及人數:
  •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20-30人,主任委員由本院院長遴聘之,並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予續聘,每次改聘人數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ㄧ。其成員如下:
  • 主任委員:1
  • 副主任委員:1-2
  • 執行秘書:1
  • 委員中應有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外聘委員:應有五分之二以上為非試驗機構內之人員。
  • 委員會應由不同性別委員組成,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本院負責營業發展(例如籌募研究經費)之主管不得擔任委員。
  • 本院應明定委員之遴聘資格及專業資歷等必要條件並公開之。委員經遴聘後應接受講習訓練。
  • 本會應獨立於本院執行職務。本院應編制足夠之專任或兼任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本會之相關事務:
  • 人員之職務及其義務、責任應明定之。
  • 人員應遵守保密暨利益衝突迴避之相關規定。
  • 應有供人員處理事務及儲存檔案之處所。
  •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聘:
  • 任期內累計無故缺席3次以上或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 負責審查案件,因可歸責事由致會議延期,累計3次以上。
  • 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委員之姓名、職業及與本院之關係,得以公開。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者,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會議主席。

資料維護人:研究倫理委員會 陳盈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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