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病房照護指癌症末期、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及八大末期非癌病人,提供「以病人及家屬為中心」的思維模式,兼具全人、全家、全隊、全程的「四全照顧」理念,注重末期病人身心靈需要的人性化照顧,強調醫療團隊與病家之間的溝通,也重視病人與家屬之間的溝通,及醫療團隊彼此成員間的溝通,使其臨終前能獲得妥善的照護。
<收案條件>
(一)必要條件:病人及家屬同意接受安寧療護,並填寫安寧住院療護同意書。
1.癌症末期病人:
(1)確定病人對各種治癒性治療效果不佳。
(2)安寧居家照護無法提供進一步之症狀改善而轉介時。
(3)病情急劇轉變造成病人極大不適時,如高血鈣、脊髓壓迫、急性疼痛、嚴重呼吸困難、惡性腸阻塞、出血、腫瘤(塊)潰瘍、嚴重嘔吐、發燒、癲癇發作、急性瞻妄、急性精神壓力(如自殺意圖)等。
2.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
(1)診斷為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不接受呼吸器處理,主要症狀有直接相關及/或間接相關症狀者。
直接相關症狀:虛弱及萎縮、肌肉痙攣、吞嚥困難、呼吸困難。
間接相關症狀:睡眠障礙、便秘、流口水、心理或靈性困擾、分泌物及黏稠物、低效型通氣不足、疼痛。
(2)末期運動神經元患者,雖使用呼吸器,但已呈現瀕臨死亡徵象者。
3.主要診斷為下列疾病,且已進入末期狀態者:
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其他大腦變質、心臟衰竭、慢性肝病及肝硬化、慢性氣道阻塞等肺部其他疾病、急性腎衰竭、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
(二)由醫師評估,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規範癌症末期、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及八大末期非癌病人,且病人及家屬願意接受安寧療護團隊的照護者;若不符合入住標準,則由原照護團隊及安寧共照團隊持續照護,病況穩定後可依需求轉安寧居家照護(須簽署安寧居家療護病人權利說明書及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或一般居家照護。
備註:
拒絕心肺復甦術文件簽署:
非必要條件,可待醫師向病人及家屬解釋後依其意願協助填寫,但需填寫「安寧住院療護同意書」,表示病人及家屬同意接受安寧療護。
(一)病人清醒可正確表達意願:病人本人填寫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二)病人不清醒或無法正確表達意願:病人家屬填寫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若您為門診病人,可本人或家屬掛家醫科安寧醫師門診,由醫師評估是否住院治療。
*若您為他院住院病人,可與醫師提出需求,再由該院區醫師評估是否轉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