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於住院或門診治療期間),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可請領勞保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治療,因同一職業傷病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職業傷病給付,經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可以一併請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
給付標準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係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前60日部分是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部分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 提醒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事故,若尚未提出申請傷病給付,且未逾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者,得選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不論年資,最多發給兩年。
照護補助:
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係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之日起至出院止,按日發給1,200元,若是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則該期間不在補助範圍。
請領手續
請公司承辦勞保業務單位,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代為申請,無雇主者,請工會代為申請。
地址:10013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申請書及給付(補助)收據。
※被保險人申請傷病給付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1年內,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蓋章提出申請者,被保險人得說明原因自行向本局申請。
2.傷病診斷書正本。
※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有住院治療且經醫師診斷住院期間需人照護(不包括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一併申請住院照護補助時,診斷書需有入出院日期及住院期間需人照護之記載。
3.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業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4.如為交通事故,首次申請時請一併填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提醒您:
•領取職災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照護補助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傷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又如需多次住院治療,得分次請領或於最後一次出院後一次請領,惟不論是申請傷病給付或照護補助,務必於5年請領時效內辦理請領手續。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且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請領資格及保險事故屬實,應予發給者,經本局核定後,給付款於15日內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如何取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
可利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下載,或至本局各地辦事處領用(新竹市辦事處地址:新竹市東區南大路42號、電話:03-5223436(代表號)、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至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