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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及職業醫學部

衛教資訊

衛教資訊內容
標  題
職災事故之醫療補助
作  者
環境及職業醫學部
張貼日期
2022-05-02
張貼單位
環境及職業醫學部
內  容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需就醫時,應持由投保單位填發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急診與門診使用)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住院使用),連同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住院另有30天內膳食費用補助,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本局支付。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外,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有規定者為限

若發生職業傷病而緊急就醫,未能如期辦理,該怎麼辦

被保險人在國內因緊急職業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或被保險人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診療,得經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本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全民健保自付差額特殊材料補助

自111年5月1日起,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就醫,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本局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職災傷病未能及時補件之核退申請
1.如因職災傷病就醫超過十天(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未到醫院補件,應填妥「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應檢具之證明文件(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診斷書或證明文件等,收據如為影本者,請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原正本相符。),其它應備資料依核退資格而不同,請詳見申請書說明,於資料備齊後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代墊費用。

2.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核退職災醫療費用者,應另填具「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並檢附駕駛人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如經警察等有關機關處理者,請一併檢送相關紀錄影本。

3.被保險人在國內因緊急職業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或被保險人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診療,得經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依循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

4.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請務必於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5年內),完成辦理。

5.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經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另檢附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之自付差額同意書。


普通傷病未能及時補件之核退申請
1.如因普通傷病超過十天或出院前未到醫院補件,請填具「全民健康保險通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應檢具之證明文件(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收據如為影本者,請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原正本相符。),其他應備資料依核退資格而不同,請詳見申請書說明,並將資料備齊後逕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北區業務組新竹聯絡辦公室:新竹市北區武陵路3號、竹北聯絡辦公室: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九路9-12號、電話:03-4339111、免付費專線:0800-030-598)。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退醫療費用,請務必於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


我的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職災醫療書單,該怎麼辦
假使您們遇到投保單位不發予時,可直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或各地辦事處申請,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與「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使用方法
1.「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一份單頁上、下聯,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至同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一份至多可使用六次。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需至另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投保單位應另行填發門診就診單。

2.「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一份單頁上、下聯,每次住院使用一份。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不得再使用住院申請書住院,但因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該職業傷病需住院診療者,仍得使用住院申請書。

3.投保單位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勞工保險局核定暫行拒絕給付者,自暫行拒絕給付之日起,不得填發被保險人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4.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如何取得「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可利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下載,或至本局各地辦事處領用(新竹市辦事處地址:新竹市東區南大路42號、電話:03-5223436(代表號)、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至17:30),惟仍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後,被保險人方可持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使用。

資料維護人:環境及職業醫學部 謝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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