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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倫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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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函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釋疑乙案
張貼日期
2018-07-14
張貼單位
研究倫理委員會
內  容

函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藥字第1070014500號) 有關貴會函請就「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釋疑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會107年4月17日研字第107015號函。 二、 旨揭「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於96年6月6日衛署藥字第09603174637號公告發布,為充分確保參與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權益,俾供執行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83條第3款招募受試者之參據,合先敘明。 三、 依貴會來文詢問內容,本署原則回復如下,惟仍尊重各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依實際個案內容之倫理審查結果: (一) 「該招募原則第四點『招募廣告得刊載下列內容....』,請問此處『得刊載下列內容』,意旨下列七點內容須同時刊載,或是可依需求選擇刊載內容」:旨揭原則第四點,意指受試者招募廣告中建議刊載之內容,並無規範必須將所列項目全部納入之意涵。惟仍建議招募廣告中應載明聯繫諮詢管道,以利有意願受試者詢問試驗內容及權益維護有關事宜。 (二) 「臨床試驗皆須經醫院倫理委員會核准才能執行,請問醫院倫理委員會臨床試驗核准字號資訊是否可揭露於招募廣告?」:在各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前提下,可將其臨床試驗核准字號資訊載於招募廣告,惟仍請注意依循旨揭原則第五點,不得強調臨床試驗已經衛生主管機關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誤導受試者對試驗潛在風險之認知。 (三) 「隨著科技進步,傳播媒介漸趨多元,傳播方式的變革,亦使得傳播速度越來越快。若招募廣告可刊載於平面廣告、電子媒體與社群網站,勢有更好的招募效果,請問招募廣告以平面廣告、電子媒體或社群網站等方式刊載是否適宜?」: 1、 依據旨揭原則,受試者招募廣告之內容須經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後始得刊登,且不得刊登於國中以下校園。另為加強未成年人之保護,99年11月15日署授食字第0991414331號函說明,除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權益之試驗外,受試者招募廣告不得於高中校園內刊登。 2、 另,99年10月11日衛署醫字第0990264204號函及99年10月21日署授食字第0991413169號函規範,受試者招募方式及內容應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刊登,且不應假藉求職或以記者會等方式招募受試者。 3、 綜上,對於受試者招募廣告刊登處所,應以符合上述規定為原則,即不得於高中以下校園、記者會及打工求職資訊分享為目的之社群網站刊登。至於是否可刊載於平面廣告、電子媒體與公開之社群網站,於該招募廣告內容已通過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之前提下,原則不予限制。

資料維護人:新竹臺大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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