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了長達三年的疫情封控,隨著世衛組織解除公衛緊急狀態,各國也放寬疫情管控政策,人們開始恢復正常生活,也開始規劃出國旅遊;九月底即將到來的中秋連假相信大家也做足準備規劃旅遊;而在國外旅遊時,我們常逛藥妝店購買感冒藥、止痛藥、腸胃藥、眼藥水等等的成藥,如果在使用時產生嚴重副作用或藥物不良反應導致需要住院治療的情況,藥害救濟是否能派上用場呢?
● 正當使用台灣合法藥品而受害達住院程度以上,得申請藥害救濟
為了保障民眾的用藥權益,我國於2000年通過《藥害救濟法》只要是據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或藥品標示使用,若領有台灣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合法藥品(不包含中藥)卻發生藥品不良反應,造成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導致需要住院、延長住院且需作處置以防止永久性傷害,可依《藥害救濟法》相關規定申請救濟;發生藥害時不在國內治療,亦得申請藥害救濟。
反之,在國外藥局、藥妝店購買之感冒藥、止痛藥、腸胃藥、眼藥水等,這些藥品並未領有衛生福利部核發的藥品許可證,若民眾不清楚相關藥物的用法、用量、劑量、適應症、藥物禁忌症,甚至無法確定藥品成份,在服用或使用後出現嚴重的藥物過敏症狀或藥物不良反應時,則無法受到台灣《藥害救濟法》的相關保障。
●申請藥害救濟應注意什麼呢?
1.得知有藥害時起三年內提出申請。
2.確實完整填寫藥害救濟申請書,並依死亡、障礙、嚴重疾病(住院、延長住院且需作處置以防止永久性傷害)申請類別,檢附資料。
3.將填好的申請書正本,連同檢附資料影本,郵寄至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4.若有申請資料準備等相關問題,可撥打藥害救濟諮詢專線(02)2358-4097詢問。
●如何避免藥害產生求助無門的窘境呢?
1. 避免收受、使用沒有衛福部核發許可證的藥物。
2. 在國外購買藥品時,最好能知道藥物相關成份、劑量、含量及用法。購買時應該向藥師或醫師諮詢,是否能使用相關藥物。
3. 使用藥物時,偶有發生過敏或副作用在所難免,由於是購買無台灣衛生福利部核發許可證的藥物導致不良反應時,無法享有《藥害救濟法》相關保障,最好還是避免從國外購買藥品;身體不適時,建議應就醫,由正當管道取得領有藥品許可證的合法藥物,並遵從醫師或藥師的指示用藥,保障自身用藥安全與權利。
參考資料:台灣藥害救濟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