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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部

臨床送檢須知

臨床送檢須知內容
標  題
病理檢查正面表列及負面表列之檢體類別
張貼日期
2023-08-14
張貼單位
病理部
內  容

一、常規病理檢查(正面表列)

  1. 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715562號函,已明確界定器官之範圍;所稱「器官」係指:
  • 消化系統:口腔、唇、舌、咽喉、食道、胃、十二指腸、闌尾、肝臟、膽囊、膽道、胰臟、大腸、小腸、直腸、肛門、腸系膜、腹膜。
  • 呼吸系統:鼻竇、副鼻竇、鼻咽、聲帶、喉、氣管、支氣管、肺臟、肋膜。
  • 心臟血管系統:血管(動脈、靜脈)、心臟、心包膜。
  • 泌尿系統:腎臟、輸尿管、尿道、膀胱、前列腺。
  • 內分泌系統:甲狀腺、副甲狀腺、腎上腺、腦下垂體、胸腺。
  • 造血淋巴系統:骨髓、脾臟。
  • 骨骼與肌肉系統:骨骼截除、肢體截除。
  • 神經系統:腦、脊髓、神經、腦膜。
  • 生殖器官:子宮、卵巢、輸卵管、陰道、乳房、輸精管、睪丸、陰囊、陰莖。
  • 感官器官:眼、中耳、內耳。
  1. 健保署規定:25001C~25025C診療項目規範之檢體均要送檢。
二、常規病理檢查(負面表列):組織檢體及手術切除器官除以下所述之檢體,可視臨床情形不送病理檢查外,其餘均應送病理檢查:(1)異物(如外來物、結石、糞石等)(2)正常生產的胎盤,(3)死胎,(4)壞疽的肢體,(5)非上述衛福部及健保署所規範應送檢之檢體。
三、冰凍切片檢查(負面表列):若為骨頭、牙齒、活動性肺結核、HIVPrion檢體,因檢驗方法限制無法檢測。

資料維護人:病理部 鍾醫事檢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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